王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儿子替父售房不算数(王建国律师点评)
来源:王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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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康慧 为您报道 年近六旬的老人,不惜贷、借款,经熟人介绍购买了一套价值8万元的二手房,在安顿了四世同堂的家人和一个无父母的残疾侄女生活了两年后,让他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卖房者杨甲的父亲杨乙以儿子趁其不在家中私自卖房为由,将购房者和自己的儿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卖房合同无效。
协议购房
莫名遭房主起诉
2001年,王某经人介绍与杨乙之子杨甲协商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杨甲父亲杨乙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街道的房子。然而两年后,杨乙以儿子杨甲趁自己不在家私自将属于自己的房子卖给王某为由,将王某和儿子杨甲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儿子卖给王某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归还自己的房屋。
合同无效
购房者应返还房子
该案件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时,杨甲表示,自己愿意将8万元售房款退还给王某。法院认为,杨甲在父亲杨乙离开兰州回老家之时,私自与王某签订房屋出售合同,将杨乙的房屋出售属无权代理行为。2003年10月25日,法院一审判定,杨甲与王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王某交还现居住的房屋,同时,由杨甲退还王某8万元购房款。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无效
2006年2月28日,杨乙又一纸诉状将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告上法庭,他要求法院撤销现在王某手中的房屋所有权证,理由是:其在西安居住期间将房子交给儿子杨甲代管,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杨甲私自与王某签订了售房协议,而房管局没有审查就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是一种无效行为。
对此,房管局称,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时,手续、证件均齐全,程序也合法,并无不当。王某则称,购房当时,杨乙在电话中是同意的,办理过户时杨乙本人也在现场。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该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的签名并非杨乙本人,房管局对提交证件材料未尽审查义务,属于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并依法判决撤销王某现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昨日,就本案中涉及的关于购二手房的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王建国律师。
记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什么是无效的?
律师:杨甲虽然和王某鉴订了售房协议,但杨甲并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此杨甲在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杨乙的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无权私自处理该房屋,所以法院据此认定杨甲与王某签订的该房屋转让协议属无效合同。
记者:市民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房屋转让时需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卖买双方应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过户申请。
具体在办理房屋转让时,首先,要查验买房人的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确定买房人对转让房屋有处分权;其次,和房主本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如果房主本人不在,需委托他人代为签订转让合同的,一定要有房主本人的书面委托授权,必要时可以对房屋转让合同进行见证或到公证机关公证。
同时,房屋过户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登记机关提交代理人有效证件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义务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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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国
  • 执业律所:
    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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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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